湖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企業入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湖政辦發〔2013〕173號)、《湖州市優化企業人才服務十條舉措》(湖委辦〔2013〕63號)、吳興區委區政府《關于實施人才發展政策的若干意見》(吳委辦〔2016〕56號)、《關于進一步加快吳興區服務業發展的十八條政策意見》(吳委辦通〔2013〕104號)以及《吳興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總部自由港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吳政辦發〔2016〕93號),全面推進湖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湖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是指吳興區總部自由港H幢4-6層為核心批準建立的湖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核心園區。
第三條 湖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產業園辦公室)具體負責產業園的管理和入駐企業的審批、認定、租賃等服務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四條 申請入駐產業園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投資主體和經濟性質不限,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4.1 現有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手續,財務制度健全。
4.2 符合人力資源服務業定位或為人力資源服務業相配套的關聯行業,包括人力資源中介、職業規劃、人才測評、勞務派遣、人才培訓、高端獵頭等。
4.3 同意在產業園區內注冊新公司或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將注冊地變更為產業園內。
第五條 對一些特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業類型或者新興業態的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在認定條件上可以一事一議。
第三章 認定程序
企業認定按照報送材料—評估審批—意向簽約—簽約入駐的程序進行。
第六條 報送材料:企業提出入駐產業園,需填報《湖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入駐申請表》,并提供企業章程、企業經營規模證明材料、董事會決議、企業發展計劃,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碼證復印件及最近半年財務報表等其他有關材料,報送產業園管理辦公室。
第七條 初步審批:產業園管理辦公室對收到入駐申請材料進行初步篩選。對符合進駐“產業園”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組織相關人員和專家進行發展前景等方面論證并進行評估。
第八條 意向簽約:意向入駐企業通過初步審批之后,產業園管理辦公室將與意向入駐企業簽訂意向入駐協議(見附件一)。
第九條 最終審批:意向入駐企業簽署意向入駐協議后,產業園管理辦公室將相關評估報告提交至吳興區人社局,對符合“產業園”最終入駐條件的企業,組織相關人員和專家組進行最終評估。
第十條 簽約入駐:經過評估,確定入駐對象及入駐企業類型后,簽訂正式入駐協議。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一條 注冊支持:免費提供公司注冊地址,高效辦理公司注冊。
第十二條 房租支持:“兩免三減半”即前兩年免房租,3-5年房租減半。
第十三條 財稅支持:注冊在園區的新設立企業、吳興區外企業總部遷入的,第一年,上繳稅收區財政貢獻部分的90%獎勵給企業,第2-5年分別按80%、70%、60%、50%遞減。
第十四條 產業支持:根據《吳興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總部自由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中相關規定,對入駐園區的人力資源服務企業給予以下產業支持:
14.1 凡參加國家部委與省、市、區政府統一組織的國際、國內專項活動,其參展會費按實際費用發生額的60%、每家企業不超過10萬元/年的補助。
14.2 對入駐園區的其他企業或企業總部(不含商業、餐飲、酒店、房地產),凡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00萬元或出口額100萬美元,獎勵1萬元,每家企業年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五條 人才引育支持:根據吳興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總部自由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和《關于實施人才發展政策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企業給予相當人才引育支持:
15.1 鼓勵引進資質、品牌專項培訓機構利用本項目物業建立培訓機構及資格考試認證機構。獲得認證資格并且成功舉辦信息技術、創新設計、高端裝備等培訓、考試業務,開展上述行業人才引進、招募的園區機構,累計培訓人數500人次以上,且單科培訓課時在30天以上的,或累計引進人力資源500人以上的,一次性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15.2 園區內資質培訓機構從事技術服務、國際服務外包專業技能人才培訓,培訓課時在30天以上,且培訓對象為大學本科以上,在吳興區企業就業的,經認定按照實際培訓結業人數一次性補貼1000元/人。
15.3 對推薦人才落戶我區,并全程幫助申報入選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的人才服務中介或社會個人,每引進1人給予20萬元獎勵。
15.4 鼓勵各類人才服務中介、引才大使或社會個人為我區招才引智。對在海外及市外設立異地引才工作站并有效發揮引才作用的,經績效評價,給予每年不超過10萬元的運營經費。
15.5 對推薦人才落戶我區,并全程幫助申報入選省“千人計劃”“特支計劃”的中介組織或社會個人,每引進1人給予15萬元獎勵。
15.6 對推薦外地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和省級領軍人才落戶我區(經市“南太湖精英計劃”評審認定)的人才服務中介或社會個人,每引進1人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獎勵。
15.7 對推薦省外的省特級專家、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全國宣傳文化系統“四個一批”人才、中國工藝美術大師、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落戶我區的人才服務中介或社會個人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認定支持:獲得省服務業商務模式創新前10強、前30強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獲得省服務業高端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被評為區服務業優強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第十七條 先進獎勵: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快吳興區服務業發展的十八條政策意見》的相關規定,對入駐園區的人力資源服務業企業給予以下先進獎勵:
17.1 首次獲得“浙江省服務業重點企業”、“浙江省重點流通企業”、“浙江省農超對接示范流通企業”稱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得省服務業商業模式創新前10強、前30強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新獲得省服務業高端企業稱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被評為區服務業優強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17.2 對通過國家級、省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項目驗收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參與制修訂國家或行業、地方標準的,在標準發布后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5萬元。
第十八條 企業扶持政策: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快吳興區服務業發展的十八條政策意見》與《關于實施人才發展整的若干意見》,鼓勵企業參與制修訂行業標準:
18.1 參與制修訂國家或行業、地方標準的,在標準發布后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5萬元。
18.2 當年以第一完成(起草)人:制修訂國際標準的,在原獎勵基礎上,追加給予50萬元獎勵;制修訂國家標準的,在原獎勵基礎上,追加給予20萬元獎勵。當年以第一完成(起草)人以外前5位完成(起草)人:制修訂國際標準的,在原獎勵基礎上,追加給予30萬元獎勵;制修訂國家標準的,在原獎勵基礎上,追加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九條 企業融資上市扶持: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快吳興區服務業發展的十八條政策意見》相關規定,對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一定獎勵:
19.1 服務業企業上市后,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企業實現借“殼”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本區納稅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支持:園區內的企業可以享受行業協會的支持,共享行業資源;
第二十一條 生活服務支持:產業園區設立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及普通公寓等生活區,向入駐企業開放。
21.1 入駐企業中高層次人才,經過區人才辦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其年薪個人所得稅區財政所得部分,前3年100%獎勵給個人。該類人才在園區人才公寓安排不超過40平方米的精裝修單身公寓,在其取得南太湖精英計劃以上科技人才計劃以后,其人才公寓3年內免交租金;
21.2 入駐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屬于博士以上技術領軍人物、符合重大項目條件的項目主要負責人,可在園區酒店式公寓獲得長期租賃使用資格,其長期租賃使用費用按公開價格50%優惠;
21.3 入駐企業可申請園區普通公寓,供本科及以上員工生活及居住,其租金第1年按標準租金50%優惠;
21.4 除高層次人才外,入駐企業申請安排人才公寓及酒店式公寓的,原則上按照企業規模確定,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1億元的,不超過5人;年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不超過10人;年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的,按照重大項目一事一議原則確定。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產業園管理辦公室具體受理入駐企業申請和組織審批工作,并負責產業園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以及對入駐企業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申請入駐時要根據要求如實提供證明材料,產業園管理辦公室對企業提供的材料、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定,并建立入駐企業檔案,進行動態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入駐產業園的企業,入駐后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并按本《認定辦法》規定,申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享受優惠政策的入駐企業,出現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經營且不符合本《認定辦法》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的,將停止其優惠政策的享受,并依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產業園管理辦公室與工商、稅務、財政、銀行、公安、質監等部門,建立聯動工作機制,為入駐企業提供優質、便利、高效服務,從快從優辦理各類手續。
第二十七條 產業園管理辦公室對入駐企業進行服務、管理、監管,建立考核獎勵機制,對為吳興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入駐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員給予表彰獎勵,以推進我區人力資源服務管理的創新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產業園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發布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

浙公網安備 330502020001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