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與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域,
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單位能夠對職工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
(2)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
(3)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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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場所”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6-02-14閱讀量:90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與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域,
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單位能夠對職工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
(2)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
(3)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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